一、个税申报减免比例标准
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目如下:
1.首次购房贷款利息方面:
您可以享受每月1,000元的税收优惠额度;
2.住房租金开支方面:
根据不同地区及房屋条件,最高可享受每月800元至1,200元的减税福利;
3.对于需要照顾家中年老父母的人群,您可申请每月减税额为2,000元;
4.对于有子女正在接受教育的家庭,每位子女均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税收抵扣政策;
5.针对学历提升或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纳税人,您可选择依照定额方式进行税务抵扣,额度区间在每年3,600元至4,800元之间。
此外,专项附加扣除还包括了个人在按照我国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及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所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人寿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必要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个税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作废是否还能重新提交
个税app上申报的信息作废了,重新进行申报即可恢复。当个人发现申报有误,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完成个税信息的更正申报与作废申报。
个人如何办理个税扣除申报一共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单位代扣。纳税人愿意将自己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就可根据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扣除。
二是自行申报办理。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也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信息办理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n(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n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n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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