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员工在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交辞呈之后又后悔了,他们有权在用人单位尚未做出批准决定之前进行更改或者撤销其原先的请求。
但是若用人单位已对此予以认可并作出答复,那么这种情况下员工便无法再改变主意,除非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表明其先前的辞职行为是被欺骗、威胁等因素所影响的。
当辞职申请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决定后,它将产生法律约束力,此时员工便无法再对其进行修改或撤销。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并且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后,员工仍有可能选择留在原岗位上。
《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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