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嫌疑人接到实施传唤行动的命令之日起,传唤的时效性便已启动。针对那些不需要采取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手段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将会将其传唤至其所在地、县,或者特别指定的场所进行审讯。在此过程中,必须依法出具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官方证明文件作为支撑。而在传唤和拘传等相关过程中,时间跨度最长不能超过12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