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怀孕和试产是否可以监外执行对即将分娩的孕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可以监外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病情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哺乳的妇女;(三)不能照顾的在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可以对孕妇采取羁押措施吗?一般来说,孕妇不能被羁押。《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的罪犯应当接受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羁押:(一)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在羁押期间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无法自理的,但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羁押对社会没有危害的,可以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嫌疑人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孕妇吗?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可以保释的孕妇。p>《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留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p>(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
(三)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四)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一定是在等嫌犯再次完成对他孩子的刑事审判。这是最基本的人道主义。而即使法官有罪,也只能在宣判后在监外执行,孩子过了哺乳期后,判决还没有到位。p>
重新计算调查羁押期限的情况如何
申请调查和监管延长羁押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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