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串通该怎么认定
认定恶意串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
2.审查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
3.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4.审查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特征
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特征有: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
三、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
3.该合同履行的结果将损害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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