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私家车8年以上不保,10年以上能承保的保险公司很少,即使承保了,也是按比例赔付。由于各公司规定不同,所以这完全是保险公司的政策决定,有的公司承保政策宽松,有的公司比较紧,正常10年以内的车能保车损,续保客户超过10年,也能保车损。
车损险存在的问题
1、车辆各部件出险概率不一,个别部件的理赔费用居高不下。
在市区道路出险的车辆中,车身外壳、车窗玻璃和车灯损坏占据多数。保险公司每年的小额理赔,除车窗玻璃已单列玻璃破碎附加险外,其他如车身外壳和车灯的损失赔付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占了8%左右,个别案件的索赔额竟然只有几十元。足见少数高风险部件的小额索赔所占比例之大。保险公司为小案件的处理,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服务成本大量增加。
2、出险车辆的查勘定损争议越来越大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由于缺乏对车辆检测的实践经验,对出险受损车辆的调查,一般局限于对外表部件的查勘,而对内部件的检测均由汽车修理厂处理。因此,在车辆的核损定价上常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要控制车险理赔费用,汽车修理厂要确保修车利润,车主(被保险人)要保证修车质量,他们对出险部件的修复方案、零部件的更换及车辆出险赔付费用的核定,难以形成共识,因此发生的投诉案件也呈日益增多的趋势。
3、利用车辆损失险弄虚作假、骗保诈保问题严重
有关部门估计,当前车险赔案中的水分大约占了2到3
,其中人为的诈骗又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目前,诈骗手段多样,不仅被保险人人为制造事故来骗取保险金,而且还有一些不法中介和修理厂合谋利用一起事故,编造多起事故来骗保。如明明是车身外壳轻微受损,却编造车身内其他部件也受到了程度不同的损伤等。有些保险公司员工为了谋取个人私利,竟然认可汽车修理厂的漫天要价,甚至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骗取公司的保险赔款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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