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中标人在中标后未能履行合同时的处罚措施,包括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取消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中标人还需承担更严重的后果,包括被取消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中标后如果未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损失应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中标人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则应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人如何追究中标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行为进行处理。如果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那么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其他损失,那么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并且拒绝赔偿或者赔偿后不足弥补损失的,那么招标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招标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中标人的责任。
未履行合同的中标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失去参加招标的资格。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拒绝赔偿或赔偿不足弥补损失,招标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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