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3-06-11 11:52:22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罪犯社会化迟滞行刑效益低下等问题是行刑实践中的顽疾,许多论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多种解决途径。实际上,就我国目前而言,假释是罪犯行刑社会化的原动力,是提高行刑效益的捷径,因而是解决上述问题的理想选择。然而现行假释制度有诸多不合理因素,这不仅阻碍了司法机关对假释的正常合理适用,也极大地影响了假释功效的发挥,因而应予以完善。本文拟对假释的两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假释权的归属

假释权是指有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对符合条件得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假释权包括提请权、审批权、释放权、监督权、撤销权等几项权能,其中审批权是假释权的实质内容,假释权的归属主要就审批权而言。

目前,在我国关于假释权的归属,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假释权是一种改变原判决的行为,所以只能由有权作出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行使。笔者认为,假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罪犯行刑方式的变化,并没有刑种活刑期的变化。无论罪犯在假释期间表现如何,原判决都会得到完满执行。如果罪犯遵守相关规定,则原判决通过监狱行刑方式与社会行刑方式两种行刑方式共同执行完毕;反之,则仅通过监狱行刑方式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假释权应当归行刑机关。但实际上,很少有国家有监狱行使假释权,而大多由行刑机构提出,由其他机构来核定或批准。

就世界范围而言,对假释权的归属,各个国家和地区规定不同。有的规定是国家元首的职权,如英国、瑞典、芬兰等;有的归司法部核定,如德国、荷兰、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有的由内务部或行政机关批准,如法国、日本;在美国、英格兰和苏格兰则由以法律、行政社会工作人员组成的假释委员会审查决定;有的经法院裁决,如我国。其中,美国的做法尤其值得我们思考。在美国,假释权由假释委员会统一行使,假释委员会有联邦和州两套。假释委既不属于法院系统,也不属于监狱系统。由于它和行刑主要机构监狱的关系极为密切,一般可以把它纳入国家行政机构范畴。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基监狱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这样设想假释权的行使机构:在司法部下设与监狱管理局平行的中央假释委员会,其职责是全面宏观管理假释工作、制定假释的实施细则、假释监督条例等,指导与监督下级假释委的工作;在各司法厅下设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平行是假释委员会,其职责是负责假释案件的办理及复议,对假释犯的教育、监督与撤消。在性质上,假释委是罪犯社会行刑的主体。它既不属于监狱系统,又与监狱关系极为密切,属于国家行政机构。在人员构成上,假释委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等多方面人员组成,而且人员也不固定,在作出最终决定时应集体投票表决。在外部约束上,由人民检察院对假释委的行为统一监督。在适应程序上,由罪犯本人提出假释申请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假释委作出决定后,由监狱释放罪犯并将罪犯情况通知当地出狱人保护机构以便及时有效地展开监督与教育,由该机构负责定期向假释委汇报罪犯情况,根据情况,假释委可作出撤消决定。罪犯对不适用假释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假释委应当另行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复核。

这样设置的理由是:

1.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假释能够提高行刑的地位。

2.由专门机构负责假释便于统一执法尺度,切实保障假释的正确适用,体现法律的公证性。

3.能够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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