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之前达成的协议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向法定机构递交申请以强制执行应有的抚养费金额。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在夫妻离婚之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享有直接的抚养权,那么另外一方必须承担起部分或者是全部的抚养费用。
然而,决定负担费用的额度以及期限的长短,应该经过双方共同商议;
如果协商无果的话,就只能由法院进行宣判加以确定。
在此前提下,先前所规定的协议或者是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某些关键时刻向其双亲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先约定或判决额定金额的合理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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