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为儿子打扫街道造成的伤害谁该负责
时间:2023-05-02 21:02:23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同意]

父亲为儿子打扫街道造成的伤害,城管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意见是熊某是城管局聘用的,他的名字也在临时工工资单上,每月转入熊某的工资卡,熊某与城管局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熊太太虽然已经打扫街道两年多了,但还是被熊先生雇来帮她完成这项工作。熊女士与城管局之间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对于熊女士的伤害和损失,城管局不承担责任。因此,熊女士的主张应予以驳回

第二种意见是,尽管熊女士受雇于城市管理局,但熊女士的父亲熊女士实际上从事街道清洁工作。而且,城管局经常更换路段,对道路进行管理。城管局也知道并承认,熊某已经打扫街道两年多了。因此,熊某泰与城管局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如果熊某太在清扫街道时受伤,城市管理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熊与城市管理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一方给予劳动报酬,另一方使用、管理劳动并取得劳动成果

本案中,熊某虽被城管局聘为街道环卫保洁员,工资卡上始终有城管局调出的工资,熊从未在城市管理局工作过,也从未在雇主即城市管理局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过劳动。工资卡上的工资不是他的劳动报酬,而是父亲熊某的劳动报酬,熊某明才在城管局挂名。其实,是熊某太为城管局提供劳务。因此,熊某明与城管局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熊与城管局建立了雇佣关系,而城管局对熊某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是指双方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或无限期内为另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社会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劳动活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控制、支配、监督和管理,虽然熊刚开始并没有直接受雇于城管局,他的名字也不在城管局临时工的工资单上,但两年多来,熊一直按照城管局的规定按时打扫街道。城管局知道并承认,熊某从事街道清扫工作两年多,也承认熊某从未上过白班。同时,城管局对熊某的工作路段进行了监督管理,该路段不断变化(每个环卫工人的扫街路段不固定在一条街上)。根据熊某的工作条件,城管局会给她发月薪。没有熊某的工作条件,城管局就不可能把她的工资交到熊某的工资卡上,熊某的工资卡从来没有从事过扫街工作。如果熊某没有工钱,他就不会去上班扫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城管局与熊某的关系应视为雇佣关系,在工作路段清扫街道时被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的,可以向城管局要求赔偿。城管局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城管局承担赔偿责任后,熊某作为用人单位应负责赔偿,可向摩托车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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