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唯一的住房符合法定条件,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拍卖。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尽管存在其他类型的房产,但其中包括子女以自己名义所拥有的住房;
2.被执行人存在擅自转移财产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并试图逃避债务责任;
3.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房产过于奢华,超出了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标准。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都有权对该房产实施查封和拍卖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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