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
(一)无论是登记对抗还是登记设立都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如果是原始取得的话根本就不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探讨登记对抗和登记设立根本没有意义。
(二)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那是因为买卖、继承、赠与宅基地上面的住宅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是因为继承住宅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这个也不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讨论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也同样没有意义。
(三)如果是因为买卖、赠与住宅而一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话,那一定是登记生效,因为作为不动产的住宅以登记作为物权变更的公示方式。
二、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具体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三、城里人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吗
城里人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不归个人,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因为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时,它们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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