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交易流程中,通常而言,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是无法收回的。
然而,如果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还有许多灵活的解决方案可以考虑实施:
第一步,买方有可能会选择与卖家进行和解性的沟通,就定金的拖欠及其偿还事项进行商议;
其次,他们还可以寻求调解委员会的协助,借助其权威性和中立性来协调这起纠纷;
此外,购房者也能选择拨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负责受理消费投诉的公开电话——12315进行申诉并获得反馈;
最后,如果上述所有方法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购买方仍然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卖方归还全部或者部分定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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