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房屋抵押的借条有效吗
时间:2023-04-19 15:50:09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唯一房屋抵押的借条有效吗

以房抵债的借条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房产抵押的效力

1、先受偿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

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

(1)主债权;

(2)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即迟延利息,亦属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1)房地产自身。

房地产抵押,根据其标的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

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所有权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抵押;

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则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所及。

(2)房地产的从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由于房地产抵押权为就抵押物拍卖价金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基于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实行房地产抵押权拍卖房地产时,其效力自应及于房地产的从物。

(3)房地产的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为助主权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一如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主权利及其所属的标的物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房地产抵押权之效力得及于从权利。

(4)孳息。

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开始实行后到抵押标的物的处分为止房地产所产生的孳息。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应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否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4、抵押物价值保持的效力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少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所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减少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则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当事人如果有好几套房子,那么用其中一套房子作为抵押贷款是可以的。

抵押房产的情况下,一定要签订抵押协议,不过有关借款的情况,也是要写借条的。

后期有法律纠纷的情况下,抵押协议以及借款都是法律证据,也是债权人要回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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