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计算上,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以服刑日数为标准。即与剥夺自由刑相同,从某日起到某日止,不论其中是否参加劳动。
(2)以劳动日数为标准。即刑期不是指自然时间,而是指实际劳动时间。
(3)综合计算方法。以劳动日数和扣工资两个标准为基础,兼顾自然日数的情况,如苏联,规定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的服刑时间,按月、日计算,即只计算其实际工作天数,这些天数必须是被扣工资的,休假等不算。同时补充规定,因正当理由没进行工作而依法又被支付工资的时间,应计入服刑期内,包括法定假日、本人患病、照顾病人、怀孕生育等情况。
我国的管制属于第(1)种情况,即按自然日计算,(2)(3)都是在国外才有这种情况。昼夜算一天。
一、管制是什么意思?管制的期限多久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二、产假时长算不算工作日
产假是按照天数计算,天是指自然日历数,不是工作日。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加的奖励假性质仍旧是产假,因此仍旧包括各种节、假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