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能看到别人的笔录吗
根据我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员所进行的对其谈话内容的记录(即笔录),将不会向该犯罪嫌疑人本人展示或提供。
如果犯罪嫌疑人希望收到相关的法律援助或者具有聘请律师的权利,那么他们有权安排委派律师查阅全部有关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调查等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包括案卷材料。
值得强调的是,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的阶段之后,辩护律师则有机会查阅并研究该案件的所有相关资料。
特别是针对犯罪嫌疑犯,通常情况下的逮补行为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
而一旦公安机关采取了逮捕行动,并且已经判定该犯罪行径构成相关罪名,犯罪嫌疑人自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询问,做好相应的笔录工作,这有利于整个刑事案件的进一步深入审理以及案件的判决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嫌疑人死亡是终止调查还是撤销案件
在案件立案阶段往往会发生撤销案件的现象;而若案件已被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之际,则可能难以作出不起诉之决定。
普遍而言,当案发后涉及到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身亡的情况时,此类案件将被视为自然地终止及撤销,同时,若确有起诉事项存在,法院亦将对其作出不起诉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n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n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n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n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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