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及其如何认定
时间:2023-03-17 09:30:30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4条)。

6、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合同无效事由的补充与兜底性规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观念具有重要价值,并被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典》新规定的基本原则,与公平原则等级一样,但更强调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将来的民事裁决中会逐步被引用作为裁判依据。

一、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注意两点: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二、无效合同从什么时候起无效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自始至终无效的。法律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就是向来无效,即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无效合同从其设立之时起就是无效的。因此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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