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昌邑市建水库征地程序
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依法开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拟征土地告知。由县国土资源局印发《拟征土地告知书》,乡镇政府送达被征地村组,并张贴公告3天以上,拍照存档。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告知征地的范围、面积,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情况;进行政策宣传、听取群众意见;研究讨论通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并形成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
3、开展征地现状调查。
①、下达征地调查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工作时间计划,在开展现场调查测量前2天,向被征土地村组或相关农户下达《征地调查通知》。
②、现场调查测量。县国土资源局委派测绘队伍,与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征地工作组、村组干部、土地承包农户等,共同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实地现状调查和测量。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种植物种类、数量;地上建(构)筑物、附作物的产权人、结构、数量等情况。县国土资源局委派测绘单位负责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的测量调查,原则上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调查单位,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要求,可以测量到承包经营田块。乡镇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组、村组干部负责地上建(构)筑物、附作物,零星果木(林木)的调查,以产权人权属为调查单位。土地所有权人或承包经营户不到场指界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下达《限期指界调查通知书》。超过期限仍不参加调查指界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正,采取现场公正的方式确认调查结果。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记录拟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现状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③、调查成果汇总。县国土资源局委派测绘队伍根据外业调查测量数据,按规程要求以村(组)为单位汇总调查成果,出具征地调查结果。
4、征地调查结果公示。县国土资源局印发《征地调查结果公示》(以村为单位),与征地调查成果一同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张贴公示3天以上,拍照存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征地工作组提出文字复核申请,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认可征地调查结果。
5、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公示结束后,调查单位编制《征地调查成果确认表》(一式五份)。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以及测量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共同签章(盖手印)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确认的,以公正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预方案。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调查结果,按照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印发《征地补偿安置预方案》(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征地村组,并公开张贴3天以上(应拍照存档),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提出听证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签订土地预征收协议。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土地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为见证方。协议中被征地村组要有村民代表签字盖手印,作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依据,可以预付征地补偿费。
8、征地补偿登记。土地征收单位在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在预征土地阶段已经预付征地补偿费的,其标准低于批准的补偿标准,应予以补足。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领取征地补偿费。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房产证等,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等。
9、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代拟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在被征地乡镇、村、组张贴公告,
二、土地交付
建设用地经批准、征地补偿费足额补偿到位后,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腾地通知书》,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地上种植物、附着物,拆除地上建(构)筑物,主动将已征收的土地交付给县人民政府。拒不主动交付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予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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