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地点在哪里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地址详见其门户网站
二:扬州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受理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扬州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57号作出修正)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行政执法事权层级调整方案的通知》(海政法[2014]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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