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组织换届应当定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296名代表资格有效,他们代表多少万个基层党组织
2296名代表资格有效,他们代表49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
确认2296名代表资格有效。这些代表由全国38个选举单位分别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将代表49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和9600多万名党员出席党的二十大。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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