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换届,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
基层党组织换届报什么批准
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组织换届应当定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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