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不收取退票费。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相关法条:
第三十条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
机上延误应急预案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海关、边检、安保部门充分协调。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天气航班取消赔偿标准
飞机因天气原因取消航班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
航班延误视为航空公司违约。因天气原因延误,则可以作为航空公司的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正常运输时,承运人有以下义务:
1.及时告知。
2.安排改乘或退票。
如果还有其他损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请求赔偿。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机组应每30分钟向旅客告知一次航班动态信息,包括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机坪延误超过2小时(含),机组应为客舱内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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