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中的乱摊派问题突出,主要体现在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向企业施加捐款和寻求赞助等行为上。这些行为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和腐败问题。政府应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管,规范其行为,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企业也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被乱摊派所困扰。
社会组织中的乱摊派问题主要体现在行业协会、学会和研究会等团体通过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向企业施加捐款和寻求赞助等压力,迫使企业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方面。
学会研究会的强制摊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尊重适龄儿童、晚年的意愿,不得使适龄儿童、少年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
然而,一些学校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摊派任务,强制学生参加学会研究会。这种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对于这种情况,学生和家长有权利向相关部门举报,要求学校停止这种行为,并赔偿由此给家庭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依法处理,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得到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
乱摊派问题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中,通过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向企业施加捐款和寻求赞助等压力,迫使企业接受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和家长有权利向相关部门举报,要求学校停止这种行为,并赔偿由此给家庭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依法处理,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得到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摊派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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