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时间:2023-03-12 22:12:57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通常是对方利益不平衡,一方获得的利益大大超出了另一方,或者一方遭受了损失而另一方获得了利益。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二)该合同是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也就是说一方利益的受损,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为,即利用对方没经验或利用自己的优势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损,但并不是由对方故意为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综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只要是在双方自愿,都可以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情形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民法典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出现这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不是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

(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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