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时间:2023-07-25 09:41:30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制度,农民一般取得的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关于农村房产离婚分割的问题,常见的情况为:1、一方婚前建造完成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一般认定为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若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若是婚前建造完成的,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村房产怎么确权

农村房产确权原则如下:

1、房屋用地的合法性,必须是在建设用地上建的房子才可以;

2、房地一致,房屋和宅基地必须是同一个人;

3、协调配合,农村房屋确权涉及到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4、公示公开原则,需要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晓。

农村房屋所有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递交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交由村委会进行审核;村干部及其他村委会成员根据农民的申请情况进行核查,属实的签字盖章并递交给乡政府;乡镇部门会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去实地查看,看看农民的房子是不是符合相关的规定,宅基地的大小是不是在规定范围内,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签字,交给县规划局;县规划局会审核农村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是不是符合乡镇发展要求,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拿着相关材料,去当地的房管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即农村房屋产权证,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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