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存在哪些区别和联系
时间:2023-10-19 08:28:03 2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存在哪些区别和联系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共同特征是明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生效的时间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要约,其生效分为两种情形:

(1)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此时,该要约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在数据电文进入系统以后,尽管收件人尚未阅读,也认为是收到了电文。这就是说,只要要约的内容进入了收件人的系统,即使没有为收件人所实际检索、阅读,也视为到达。

(2)是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三、没有要约的合同能否成立

发出要约是签订合同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的方式,所以没有发出要约的,合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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