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以下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只要征收基本农田,国务院就必须批准。只有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因此,只要耕地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不可避免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有。城市建设要跳出规定的基本农田,实现集团式、串联式发展,不得占领基本农田建设新区,也不得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占领基本农田。平民明确自己承包地属于基本田,地方政府未取得国务院征收许可证的违法征收地,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级国土部门报案,监察机关调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追究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永久基本农田征收价格比一般耕地高吗
不一定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规定需要征收永久基本农田需要国务院批准。
也就是说如果是永久基本农田,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镇政府都没有征地的审批权。
只有报国务院批准才能征收基本农田。
批准的层级很高,审批下来比较难。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基本用途一般是不会进行改变的,即使要征收的话程序上也是比较复杂,需要严格审批,征收价钱方面究竟是怎样的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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