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归当时的使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等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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