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坚持公有制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承担一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农民只有经营权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了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土地改革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异同在哪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土地改革相比,区别是:
1、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改革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消灭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由地主的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
2、两者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
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合同履行的监督,公共设施的统一安排、使用和调度,土地调整和分配,从而形成了一套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社会主义的土地革命。
1947年的土地革命,发生在建国初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改革。
3、两者的的理念不同;
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自身的劳动积极性;土地改革的主要理念是“耕者有其田”,在土地私有制度下使无地少地农民获得一定数量土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责任形式。
具体形式有:包干到户包产到户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为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涉和损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设权合同,所创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除非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收回、期满等法定原因依法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才能解除,故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而随意解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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