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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什么时候

2023-05-06 23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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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体时间详情如下: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实行的;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鼓舞下,中国农民创造了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1980年5月,邓小平对包产到户给予明确肯定,有力地推动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是: 1、家庭分散经营,经营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 2、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 3、农村基础设施难以建设,农业生产长期高成本; 4、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 5、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如下: 1、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 2、焕发了农民阶级积极性; 3、冲垮了人民公社体制,使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用勤劳的双手解决自己温饱问题的自由人;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本上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 1、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综上所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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