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累犯不得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累犯属于已经执行过刑罚又再次违法犯罪的,其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而适用假释必须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附条件提前释放不致再危害社会。累犯难以保证此点。因此,累犯一律不得假释。至于减刑,为确保改造积极性,仍然应当允许累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对其减刑。假释更多的偏重于实体层面,而减刑更多的是偏重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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