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1)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即指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非法破坏计算机系统,即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路,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路遭受损害;
(3)非法中断网络服务,即指违反国家规定,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处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广西审结首例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政诉讼案
新华网广西频道4月3日电广西首例不服行政机关对原告输入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作处罚的行政诉讼案,近日由贵港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市公安局对阳光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及刘某、梁某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9月27日,贵港市有线电视台与广西有线电视台签订协议,获得了广西有线电视台提供的上证、深证股市行情经营权。1999年3月至去年4月18日,贵港市阳光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金长城电脑专营店的刘某、梁某未经授权,即向他人出售广明星卡(图文电视接收卡),并提供和安装配合该卡使用的计算机程序,使用户未经授权即可通过计算机无偿收看和使用有线电视台加密传输的有偿股市实时行情数据。
2000年4月18日,贵港市公安局根据举报,对阳光公司、金长城店的刘某、梁某立案查处。同年7月27日,贵港市公安局对贵港市阳光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及刘某、梁某作出处罚,分别罚款14000元、1500元、1800元,并没收非法所得。三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分别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港北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贵港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三被处罚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贵港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未经贵港市有线电视台的许可或授权,也未向有线台交付费用,即向他人出售并安装广明星卡和算号程序,其行为侵犯了贵港市有线电视台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为他人安装的算号程序,由于具有破解密码和并号的作用,损害了贵港市有线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贵港市公安局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维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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