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法人代表、女个体工商户本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和女从业人员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办理退休手续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职工,到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其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4、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次年起,可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待遇。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8]44号)
发布日期:1998年10月6日
执行日期:19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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