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但依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股东参与和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服务于股东财产权的实现,即行为权(或手段权),而财产权则是目的权。
股东分红权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股东分红权,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
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可从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两个层面来探讨。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获取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要求。因此,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予以剥夺或限制。
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股利金额支付请求权,是指当公司存有可资分红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分派股利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额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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