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清算什么时候截止
时间:2023-03-24 14:21:24 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包括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一、个人所得岁税计算方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专项扣除指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说明:

(1)2019年2月份将第一次按照新税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对应的是2019年1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比如2019年1月份应付张三工资1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当月免税收入为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

则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0-2000-3000-0=5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故:应纳税额=5000*3%=150元。

提示,企业应当在2019年1月份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2月份应申报的个人所得税150元。

(2)假设2月份仍应付张三1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当月免税收入为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

则1月、2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5000)-(5000*2)-0-(2000+2000)-(3000+3000)-0=10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故:累计应纳税额=10000*3%=300元。3月份申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300-150=150元。提示,企业应当在2019年2月份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3月份应申报的个人所得税150元。

以后每个月以此类推,直到2020年1月申报2019年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所指的纳税年度。

二、有年收入12万元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度收入-

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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