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与摩托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双方皆属机动车辆范畴。
责任处理依据以下标准执行:(1)若事故原因源于某一方当事人的失误,则应由该方负有全责;
(2)若事故缘起于两方或以上当事者的不当行为,则应依据他们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力及其个人过错的严重性,逐一确定主责、同责及次责归属;
(3)如果各方均未发现导致事故的过错,且事故属交通意外性质,那么各方可免除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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