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客逾期缴纳租金超过三个月之久,亦可采取强制搬离措施。
根据租赁协议中的规定,若承租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超过三个月的租金,那么当其逾期达到该限定标准时,出租方便自动获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然如假设租客在逾期支付租金的同时,还以此为借口,主张出租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宿舍装饰及设备地基础施工等等问题作为反驳依据,试图通过使用类似抗辩权的手段来避免支付租金,如此一来,此案势必变得愈发繁琐复杂,届时不仅给双方带来困扰,更可能使双方原本的良好合作关系受到破坏。
如若租客拖欠租金至今已达一个月,且经过催告后仍未能照章执行者,则房主亦可行使强制搬离权力,除非双方在协议中另有其他明确规定。
在此种情形下,房主可尝试催促租客尽快履行交租义务,倘若在催告通知发出之后,租客依旧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如期支付房租,则房主依法享有解除合约及收回房屋的决定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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