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在于隐私权和名誉权涉及的内容不同,侵害权利的方式不同,侵害权利的后果不同,隐私公民可以选择公开或者不公开,但是公民无法放弃名誉权,最后是权利的适格主体有所不同。隐私权的基本特征为隐瞒权、利用权、维护权和支配权。
一、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
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在于:
1.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
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且涉及的内容根本不存在或系行为人虚构、夸张。侵害隐私权只能表现为公开散布的方式,而且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并非捏造或虚构;
3.侵害后果不同。名誉受到侵害的后果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后果表现为个人秘密被公开;
4.公民可以自愿公开其隐私,即可放弃其隐私,而名誉不能放弃;
5.权利主体有别。名誉权为公民、法人享有,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所有。
二、隐私权的基本特征
隐私权的基本特征为: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三、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
1.《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n(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n(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n(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n(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n(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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