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抚养费是可以修改的。子女抚养费应该依据现实情况双方协议调整,如果协议调整失败的,则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更改抚养费。抚养费的调整由子女的实际需要来定,并且要考虑到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协定的抚养费调整必须要有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确认,另外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出现特殊条件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再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一、婚外子女判给谁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子女抚养费,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大标准来确定。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天价抚养费,支付义务方诉至法院要求调低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有调低的必要,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势必被调整的临界值,个案处理还是存在差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增加或减少吗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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