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立遗嘱过程中需要注意并避免的一些误区以及怎样书写才能使得所立遗嘱具备充分法律效力。
首先,我们来讲讲立遗嘱过程中的大忌——将夫妻共有的财产错误地划分为个人遗产范围内。
在这种情况下,立遗嘱人在创作遗嘱时只能对真正属属于他本人的遗产进行安排和处理,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其次,如果书面遗嘱未能及时得到补充或者重建的情况下,仅有的口述遗嘱将会失去其合法效力。
对此,我们建议在任何形式的遗嘱(无论是口述还是书面)都需做好备份工作,确保遗嘱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再者就是千万不能选择与遗产分配是否可能发生利益纠纷的人员担任遗嘱见证人,这样做极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困扰。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在立遗嘱时务必不要忘记预留法定继承人们的遗产份额。
在达到以下几点要求之后,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之遗嘱才会在法律上产生效力:
首先遗嘱人必须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在身心健康且头脑清醒的状态下,才能准确地表述自身的真实意图;
然后遗嘱中的各项内容必须仅限于涉及遗嘱人自己的私有财产,如果出现遗嘱人非法处置属于国有、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行为,那么这部分遗嘱内容应当被视为无效;
接着,对于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并且无法自给自足的继承人,遗嘱中也应该适当给你保留足够的遗产份额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遗嘱的制作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这是保证遗嘱合法有效至关重要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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