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综合能力为目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沈阳与大连海关2010年共查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20起,有效遏制了进出口侵权活动。记者在辽宁省政府新闻办2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沈阳海关2010年查获侵权案件59起,查获侵权商品5185件,货值156640元人民币,侵权商品涉嫌侵犯13个国家54个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权。大连海关2010年查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61起,其中货运渠道5起、行邮渠道56起,同比增长17.3%,货物111510件,同比增长31.1%,案值人民币219万元人民币。据了解,辽宁省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中,严厉打击了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效遏制了进出口侵权活动。辽宁省副省长滕卫平表示,海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全面展示了海关严守国门、坚决打击侵权的决心和信心。(中新网张曼)
一、停止侵权适用的条件
在知识产权个案中,法院要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原告的诉请
停止侵权的适用应当依据原告的诉请,原告没有要求停止侵权的意思表示,法院自然不能判令停止侵权。但是依据原告的诉请并不意味着完全依照原告对于停止侵权的要求作出判决。一方面,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地扩张停止侵权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原告对法律知识的理解问题,也未必能完全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达。因此,法院应当在原告诉请的基础上做出停止侵权的具体判定,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应当在原告诉请的范围内,可以小于原告诉请的范围,但不能大于其诉请。例如,在一起因企业职工跳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利用原告的收购、出口渠道经营海带业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的主文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采取与原告相同的方式经营对日出口海带贸易,其不得经营的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最终给停止侵权加上了3年的时间限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存在
停止侵权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某种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因此,这种权利必须是合法的和有效存续的。法院要判决停止侵权首先要看有没有受保护的权利,其次由于知识产权强烈的时间性,需要判断在判决生效时,该权利是否还处于有效期内,如果该权利已经不存在而判令停止侵权,判决不但是一纸空文,而且是极不严肃的。知识产权遵循权利法定原则,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首先要确定受侵犯的权利,如果某种权利不是法律所确定的,即使受到了损害,也无法要求停止侵权。
(三)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
原告如果在诉请中要求停止侵权,需要向法院证明要求保护的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判决作出前已经停止,则无判令停止侵权的必要。比如在一起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是否支持停止侵权,要看在被告违约、原告通知解除合同后,被告是否还存在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继续使用,就无法获得法院关于停止侵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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