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与直接侵权人协商处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2、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3、收集侵权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农村占用土地怎么赔偿?
农村占用土地赔偿如下: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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