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的申请条件如下:
1、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有效商标,无所有权纠纷;
2、依法实际使用三年以上;
3、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5、两年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完善的商标管理规章制度;
7、过去两年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记录。
根据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在商标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驰名情况。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驰名情况。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也不得用于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
市知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2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3、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广告投入等主要经济指标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本市和省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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