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适用条件如下: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一半;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
3、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不得少于二十年。
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限制减刑并不是不能减刑,而且要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
一是犯罪情节的考量。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这里参酌的是量刑情节。具体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响等。
二是人身危险性的甄别。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在刑罚领域,对人身危险性把握最为纠结,它是一种推断,具有较强的主观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环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言行(即其言行中所表现出来的危害社会的思想品质),行为人年龄、心理、生理状况、个人气质、经历、道德观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现与犯罪后的个人态度以及行为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潜在威胁等。
三是其他因素。主要指行为人是否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及受犯罪影响范围内民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