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致公司分立无效的原因如下:
1、公司分立程序的瑕疵。
2、公司分立内容不公平。
二、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分立的程序是:
1、股东会作出同意分立的决议;
2、签订分立协议;
3、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5、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的类型
分立是将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多个企业,分立的原因各不相同,有基于实施管理激励和提高管理效率;也有基于解决内部纠纷;还有基于反击敌意收购和管制政策方面的原因,当然也有出于避税目的的。分立可分为以下向种类型:
按照分立后的组织形式的变化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存续分立,又叫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可由原来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2、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在新设公司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有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注销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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