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执行人为公民者因生活困苦无法偿还借款,且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亦失去了工作能力,则法院可依法裁定终结该执行程序。
这就表示若是确为经济困境所迫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偿债责任,并且其情况满足前述诸项之规定,那么这类当事人是并无需因此面临刑事审判及监禁惩罚的。
然而,倘若债务人具备偿付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他们便可能要承受法律所带来的其他严重后果,例如被强制执行个人财产、被限制高消费等等。
因此,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还是要看债务人的实际状况以及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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