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下发了《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给予四项税收优惠政策。
这四项优惠政策是:
一、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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