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中的项目如何划分三级?
时间:2023-07-05 08:15:32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事故三级赔偿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确需结案后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上一年度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根据残疾等级和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残疾确定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医疗机构证明的普及器具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16岁以下的人,养到16岁。16岁以上但无劳动能力的,养育20年;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用:按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证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证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患者残疾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致死要赔偿哪些项目

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哪些项目: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

赔偿项目: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12、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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