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鉴定人须携带由办案机关加盖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伤残鉴定申请文件;
2.需带离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书,包含检查结果以及伤者在受伤初期与康复期结束时的CT照片、X光图片及相应的疾病诊断报告;
3.拟从治疗医院借取手术相关病历及检查记录作为参考材料;
4.对于评估被扶养人劳动能力环节,还要附上评估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证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5.在进行评价过程中,应当将事故导致的损伤已经达到治疗终结或确认为并发症这一时间点作为判定标准,对于尚处在治疗阶段,但由于调解需求而需要参考的数据,则需在申请文件中明确写明;
6.参与评定的人员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支付评定所需的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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