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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具有可撤销性。
欲撤销对要约的声明应当在该要约送达给受要约主体之前或同一时间内抵达受要约主体手中。
所谓要约之撤销,是指在发件者发布要约信息后、且要约尚未生效时,发出关于收回已经发布的要约,并终止其效力的相关指示。
撤销要约的相关通知应优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或与之同步抵达受要约人。
另需注意的是,要约撤销的通知必须确保不能超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之时限,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受要约人利益可能产生的损害。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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